居民生活饮用水是否安全,是否达国标,历来是民生大事。其本身的意义重大,因为它关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等一系列不可回避的要害问题。但真正意义上的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标准,可能还有很多人不知晓,有必要重提再谈,以便于“知彼知己”。
从目前的界定看,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保障,必须具备三大要素。一是为防止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要求生活饮用水不含病原微生物;二是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要求水中的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能引起急性、慢性中毒及潜在的远期危害,比如: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等;三是水的感官性状是人们对饮用水的直观感觉,是评价水质的重要依据,因此,生活饮用水必须确保感官良好,为人民所乐于饮用。
关于解决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问题,国家非常重视。比如:从2012年的7月1日起,全国强制实施新版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与老国标相比,在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保障方面,新国标确实有了明显的改进和加强。新国标与1985年版旧国标相比,呈现出三个明显特点。第一,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第二,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基本实现了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
我们注意到,新国标首次明确提出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定义。即:供人日常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尤其是明确指出了生活用水也应符合标准。这两个明确,对于解决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问题,具有保证性。有资料表明,人体通过皮肤接触所吸收的水中物质的含量,占到了水中物质总含量的60%左右,而通过饮用吸收的量,则只占了20%或30%。也就是说,如果长期接触不安全的水,对人体的健康是有一定影响的。而这一点是人们长期以来一直所严重忽略的。所以,新国标的实施也意味着饮用水将保障人们在饮用、或者是在接触用水的时都会是安全的。
另外,国家对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建设,也作了明确和强化。比如:将农村饮水安全分为安全和基本安全两个档次,并由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组成。在四项指标中,只要有一项低于安全或基本安全最低值,就不能定为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或基本安全。
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这根线,须臾不可松。政府工作虽然是千头万绪,达标要求虽然是千条万条,推进公共服务虽然是千难万难,但解决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保障始终是政府必须关注的民生大事。这个问题不解决,其他事情做得再多再好也是不全面的“好”。